(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八)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
(十四)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全市有关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一)落实上级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全市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
(二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
(二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行政许可工作。
(二十六)监督管理中央、省、沧州市、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省、沧州市、黄骅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