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作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及省移民开发局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库区移民安置计划,并实行经济责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各项工作。
四、按照包干原则,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进度要求完成库区移民投资计划。
五、组织实施全市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汇报库区工作情况,并向水电站(水库)业主通报。
六、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协助迁入地政府做好三峡移民稳定、生产发展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组织库区开发性生产,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审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安排库区开发性生产资金。
八、安排和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建设维持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落实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协助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