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化学成分
4.1.1 各牌号化学成分中的硫、磷含量应符合表1规定。
4.1.2 除另有规定外,各牌号化学成分由供方确定。除硫、磷外,其它元素不作为验收依据。
4.1.3 如需方对其它元素有要求时,元素种类、含量及残余总量,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4.2 力学性能
4.2.1 各牌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4.2.2 如需方无要求,其中断面收缩率和冲击吸收功,由供方选择其一。
4.3 硬度
金属布氏硬度(或洛氏硬度)的数值及其范围、试验的测量部位由供需双方商定。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执行。
4.4 制造
除另有规定外,熔炼方法和铸造方法由供方决定。
4.5 焊补
4.5.1 供方可对铸件缺陷进行焊补,焊补条件由供方确定。如需方对焊补有要求时应与供方协商。
4.5.2 较大缺陷焊补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
4.5.2.1 铸件的重要部位,为焊补而准备的坡口深度超过壁厚的20%或25mm,则认为是较大缺陷焊补。
4.5.2.2 较大缺陷焊补应有焊补位置和范围等记录,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并按该件探伤标准进行检测,确认焊补合格。
4.6 矫正
铸件产生的变形可以通过矫正的方法消除。
4.7 热处理
4.7.1 各牌号的铸件均需进行热处理。除另有规定外,热处理工艺由供方决定。
4.7.2 常见的热处理工艺有:退火;正火;正火 回火;淬火 回火。铸件的热处理按GB/T 16923、GB/T 16924的规定执行。
4.8 表面质量
4.8.1 铸件表面粗糙度应按GB/T 6060.1的选定,并在图样或订货合同中注明。
4.8.2 铸件应修整飞边、毛剌,去除浇冒口。表面应清除粘砂和氧化皮。
4.9 缺陷
4.9.1 不允许有影响铸件使用性能的缺陷存在。
4.9.2 铸件加工面上允许存有在加工余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
4.9.3 铸件非加工面上及铸件内部允许存的缺陷种类、范围、数量、及缺陷修补技术条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4.9.4 当需方要求铸件进行无损检测时,检测部位、方法和标准由供需双方确定,并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
4.10 几何形状与尺寸、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4.10.1 铸件的几何形状与尺寸应符合订货图样、模样或合同规定要求。
4.10.2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应符合GB/T 6414规定,或图样、合同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
5.1.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采用常规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制取。
5.1.2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方法按GB/T 222的规定执行。
5.1.3 光谱分析按GB/T 4336的规定执行。
5.1.4 化学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223的规定执行。
5.2
力学性能
5.2.1 试块
5.2.1.1 力学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中单独铸出或附铸在铸件上。当试块附铸在铸件上时,附铸的位置、方法、和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除另有规定外,试块类型的选用由供方自行决定。
5.2.1.2 单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试样的切取位置应符合图1的要求。
5.2.1.3 附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取样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5.2.1.4 除另有规定外,试块与其所代表的铸件用同炉方式进行热处理,并做标记。
5.2.1.5 供方在铸件热处理之前,如需方或其代表要参加试验并在铸件上作标记,不应完全切掉附铸试块,热处理后附铸试块也要作标记。
5.2.1.6 当备用试块不足时,允许从铸件本体上取样,取样部位及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 拉伸试验
拉伸试验按GB/T 228的规定执行。
5.2.3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按GB/T 229的规定执行。
5.2.4 氏硬度试验
布氏硬度试验按GB 231.1的规定执行。
5.3 表面检验
5.3.1 铸造表面粗糙度检验按GB/T 6060.1的规定执行。
5.3.2 铸件几何形状和尺寸检验应选择相应精度的检测工具、量规、样板等,也可用三座标测量仪或划线检查。
5.4 无损检测
5.4.1 渗透检测
铸件渗透检测按GB/T 9443的规定执行。
5.4.2 磁粉检测
铸件磁粉检测按GB/T 9444的规定执行。
5.4.3 超声检测
铸件超声检测按GB/T 7233的规定执行。
5.4.4 射线照相检测
铸件X或γ射线照相检测按GB/T 5677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程序
除另有规定外,铸件的检验由供方质量部门执行。
6.2 检验地点
6.2.1 除供需双方商定只能在需方作检验外,最终检验一般应在供方进行。
6.2.2 供方不具备必需的手段,或双方对铸件质量发生争议时,检验可在独立机构进行。
6.3 批量的划分
6.3.1 按炉次分:铸件由同一炉次钢液浇注,作相同热处理的为一批。
6.3.2 按数量或重量分:同一牌号在熔炼工艺稳定的条件下,几个炉次浇注的并经相同工艺多炉次热处理后,以一定数量或以一定重量的铸件为一批。具体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6.3.3 按件分:以一件为一批。
6.4 化学成分分析
铸件按熔炼炉次进行成分分析,硫、磷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合同中另有规定时,其它元素应符合合同中的要求。
砂型铸造的铸件,其屑状试样应取自铸造表面6mm以下。
6.5 力学性能试验
6.5.1 力学性能试验,每一批量取一个拉伸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规定。
6.5.2 作冲击试验时,每一批量取三个冲击试样进行试验,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规定,其中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三分之二。
6.5.3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不符合规定的试验结果是无效的。
a) 试样安装不当或试验机功能不正常;
b) 拉伸试样断在标距之外;
c) 试样加工不当;
d) 试样存在铸造缺陷。
此时应重新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6.6 复验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不是由于6.5.3所列原因引起,供方可以复验。
6.6.1 从同一批量中取两个备用拉伸试样进行试验,如两个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则该批量铸件的拉伸性能仍为合格。若复验中仍有一个试样结果不合格,则供方可按6.7处理。
6.6.2 从同一批量中取三个备用的冲击试样进行试验,该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若新平均值符合表2的规定,则该批铸件的冲击功仍为合格,否则供方可按6.7处理。
6.7 重新热处理
当力学性能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2规定时,可将铸件和试块重新进行热处理,按6.5.1和6.5. 2重新试验,但未经需方同意的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回火除外)。
6.8 表面质量、铸件缺陷检验
铸件表面质量按4.8要求逐件检验。
铸件缺陷按4.9要求逐件检验。
6.9 几何形状与尺寸、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检验
铸件的几何形状与尺寸、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可按4.10要求逐件检验,或按双方商定的数量抽检。
6.10 无损检测
根据需方要求,铸件可采用渗透、磁粉、超声或射线照相检测,检测方法和评级按GB/T 9443、GB/T 9444、GB/T 7233或GB/T 5677的规定执行。
6.11 试验结果的修约
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可按GB/T 8170规定原则加以修约。尺寸测量结果不能修约。
6.12 检验附加要求
检查验收供需双方商定的附加要求。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与合格证
7.1.1 每个铸件应在非加工面上做下列标志或其中的一部分。如:
a) 供应方标志;
b) 批量号;
c) 需方要求的其标志。
当无法在铸件上做出标志时,标志可打印在附于每批铸件的标签上。
7.1.2 出厂铸件应即会有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
a) 供方名称;
b) 铸件号或批量号;
c) 铸件图号或订货合同号;
d) 材料牌号、熔炼炉号、热处理状态;
e) 制造日期(或编号);
f) 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
g) 双方商定的其它内容。
7.2 表面防护、包装、运输和贮存
7.2.1 铸件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防护处理或包装。
7.2.2 铸件表面防护、运输、和贮存应符合订货合同。
8 附加要求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规定下列附加要求的一项或几项。
8.1 重量和重量偏差
8.1.1 铸件重量应按密度7.8 kg/cm3计算。
8.1.2 重量偏差按GB/T 11351的规定执行。
8.2 批量的均匀性
8.2.1 应在每一批量铸件的5%(或至少5件)或在商定数量的铸件上作硬度试验,以鉴定每批铸件的均匀性。
8.2.2 硬度应在每个铸件相同的部位测定。
8.2.3 每一硬度值对代表该批量全部铸件硬度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5%或不超过双方商定的百分数,否则供方应对该批铸件逐件进行试验,对不合格的铸件要重新热处理或整批铸件重新热处理。
8.3 高温屈服强度
高温力学性能的试验温度和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其试验方法按GB 4338的规定执行。
8.4 低温冲击韧性试验
低温冲击试验的试验温度和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其试验方法按GB 4159的规定执行。
8.5 大截面试块
如果需方提出要求,可做大截面试块的力学性能。试块的尺寸、形状和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
8.6 耐压致密程度试验
8.6.1 耐压致密程度试验应在未加工或加工铸件上进行。除另有规定外,测试条件(试验的压力、液体温度和试验时间)和试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8.6.2 耐压试验的铸件,在试验前不能被氧化,且不应施加任何保护性涂料、涂层镀层和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