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省、市级并拟定县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草拟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报省、市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检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