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股(编制3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事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计划生育、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职务晋升管理工作;负责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交流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干部年报及信息收集整理、交流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和工青妇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设用地管理股(编制3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征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流转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让、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用地审批监督和集体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等费金征收工作;负责重点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专用项目用地的计划审查;负责土地资源环境及质量的动态监测,土地统计制度汇总与上报工作,协助发布全县土地资源信息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矿产业务股(编制3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变更登记;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按照授权负责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有关矿产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调处矿权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监督检查本辖区行政执行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要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要违法案件;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采矿评估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定、认定、登记、统计,组织本辖区内除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察管理办法,审查确定地质勘察单位的勘察资格,管理地质勘察成果,承担探矿权的预审,进行探矿权转让审核、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察争议、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对地质勘察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探矿权年检工作;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察区块。组织编制地质勘察规划。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估工作,参与地下水动态监测,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址保护区。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四)地籍股(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动态监测、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