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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地作为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整体管理,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水平。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地管理新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城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地作为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整体管理,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水平。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地管理新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城市绿地管理体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城市绿地管理体制。

(一)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的综合协调管理,并对各区的城市绿地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二)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工作,在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承担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完成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任务。

(四)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监督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园林绿化工作,并配有绿化监督人员。

(五)城市绿地的管理者,应在绿地内对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等内容,进行挂牌明示。

(六)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城市绿地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并建立管理档案。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城市绿地和擅自损害绿化设施。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城市绿化植物。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将城市绿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地性质。

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园绿地。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居住或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地。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昆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缴纳办法》之规定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管理权限,由申请单位向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涉及城市主、次道路两侧绿化设施的审批,须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规模更新城市绿化植物,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绿地,须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址按原面积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

(三)城市道路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按照贯彻《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报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必须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得分次申请;审批机关不得分次审批;

(二)使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以及《城市树木准伐证》、《城市树木准移证》、《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不得越权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安全责任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树权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三日内报告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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