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服务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引导和鼓励在昆金融机构加大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组织有关考核和奖励工作。
(二)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的联系沟通工作,配合依法履行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协助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四)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市属金融类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荐和考核相关人员;组织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
(六)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考核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
(七)推进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统筹、协调直接融资工作,制定扶持、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有关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八)协调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规范和协调等工作。
(九)推进全市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研究建立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信息系统,开展相关金融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