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2月16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3月3日召开第二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城乡规划是政府实现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1998年制定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许多内容与其相关规定不符,及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现代新昆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废止原法规,制定一部新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大量实地考察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于2009年8月形成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初稿)》。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就《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初稿)》反复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通过了该《条例》。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体系、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强调了城市、镇规划的统一、协调,突出了规划的严肃性,强化了上级监督、人大监督和公众监督,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法规上保证了规划的系统性、延续性和科学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遵循上位法规定,符合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昆明城乡规划的有效管理、促进昆明城镇化建设的有序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已基本被采纳,审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请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