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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审查报告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10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0月31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五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表述准确,建议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10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0月31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五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表述准确,建议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将第六项修改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二、为使《条例》前后对应,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第一句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条例》第十五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销售商品房,并到有关部门备案。这个内容规定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较为妥当,故为使条文内容更符合逻辑,建议将第十五条的最后一款调整到第十七条,作为该条的第一款。

四、为使《条例》条文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办理抵押登记应当遵守下列时限:”;将原来的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作为该条的第(一)项、第(二)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修订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昆明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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