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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2022/07/1612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管理是对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房屋产籍和房屋测绘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房屋测绘应遵循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绘制符合规范的图纸,以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下列资料构成: (一)确认权属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的测绘图纸;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管理是对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房屋产籍和房屋测绘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房屋测绘应遵循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绘制符合规范的图纸,以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下列资料构成:

(一)确认权属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的测绘图纸;

(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四)其他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各类产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实统计并根据房屋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产籍档案,保证产籍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房屋产权籍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永久保存;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销毁房屋产籍档案。

第三十条 房屋产籍档案因故灭失或损毁,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资料补制,有关房屋权利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统计资料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分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在规定范围内查阅、抄录和复印,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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