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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7年9月10日举行第64次会议,此后 又召开了第65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认为,随着昆明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 发展,城市人口和交通流量迅猛增长,人民需要有一个高质量的生 活环境,因而省、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城市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7年9月10日举行第64次会议,此后 又召开了第65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认为,随着昆明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 发展,城市人口和交通流量迅猛增长,人民需要有一个高质量的生 活环境,因而省、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城市道路建设,先后新建、拓 宽、改建了部分城市道路和桥梁,形成了“环形、辐射、过境”的道路 网络格局。但城市道路的建设速度仍赶不上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加 之管理跟不上,道路失修失养严重,以路为市、占道经营情况突出, 造成交通不畅,绿地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为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 功能,制定《条例》把昆明市城市道路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显得 十分必要,对昆明市创建优秀旅游文明城市,改善市容环境,迎接’99世博会的召开,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是根据国务 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的,指导思想明确, 理顺了管理体制,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条例》经昆明市人大常 委会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后,财经委员会又遨请省、市有关部 门对《条例》进行论证,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 报,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进行审议,此后根据常委会委员们审 议提出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

二、关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职责问题。《条例》作为地方 性法规,其贯彻执行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所属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因此,将第四条改为“昆明市及其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 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 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第五条 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建设、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在第六条、第七条行政 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了必要的职能和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及 服务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的问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 从昆明市的实际出发,建议将第二十六条改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同)应加强城市道路和农、副食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禁 止占用城市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桥梁等)从事经营活 动。对于本条例颁布前形成的在非主要干道上以路为市的农、副食 品等市场要清理整顿,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经过统一审批和加强 管理,按照市场规划和建设的要求,逐步进行搬迁;不得再批准新 的占道经营市场”。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并到第二十七条,文字 上也作了修改。

四、关于城市道路损毁的赔偿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有关 “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负责赔偿”的表述与该条的本意不一致, 该条的本意是造成城市道路损毁的,负责赔偿。伹损毁道路还会引 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报失的问题。因此,在该条第一款“等处罚”后 增加“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它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 任”;删去第(五)、(六)、(八)、(十一)项中有关赔偿的内容。另外第 (十一)项中“偷盗、收购”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因此删 去“偷盗、收购”四字,在“附属设施的”后面加进“负责赔偿”的内 容,以体现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第(六)、(七)、(十一)项由于对城 市道路及人民生活和安全影向极大,因此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委员们意见,调整 了处罚金额和幅度。

五、第三十三条的安全保护措施,规定由几家主管部门批准, 容易造成相互扯皮,建议改为“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商水利、公安

等部门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条对审批的“有关责任人 员”属公务人员不宜进行经济处罚,因此,删去“经济处罚或。”第三 十九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第四十一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昆明市人 民政府负责解释。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内容的补充。.

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昆 明市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修改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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