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工作。
安监、工信、交运、公安、住建、国土、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分别负责受理、核查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事项。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