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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书信、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书信、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查处的举报事项,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推诿扯皮的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形成专报报市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

(三)调查核实工作结束,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归档。负责调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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