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7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自2010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确保防汛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自2013年1月1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颁布施行后,该条例对涉及出入滇河道管理的有关内容和滇池保护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部分管理内容也需要补充完善,为维护法制统一,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该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参与修订草案的论证,充分听取昆明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同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一起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一是该条例规范的事项属于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二是条例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内容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该条例增加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作了统一,细化了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