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全市目标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市委目督办和市政府目督办纳入各责任单位总成绩。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落实消防管理措施情况、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情况、消防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二)对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有: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情况占20分,季度检查督查结果占20分,年度考评结果占6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日常工作情况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掌握;季度检查督查结果依据每季度消防安全督查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评采取自查考评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及自查考评情况;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12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考核评分表及自查考评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及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内容研究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1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以上”含本数);
(二)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评先授奖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的,交有权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