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园区)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电梯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电梯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实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