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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对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电梯的综合性能、技术保障、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使用单位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出具相关技术资料,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施工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

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用于电梯改造、维修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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