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64号
【发布日期】1988-08-10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
(1988年8月10日昆政复〔1988〕64号)
第一条凡本市或外地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安装的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简称共用天线,含闭路电视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市广播电视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对共用天线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标准问题、质量责任仲裁,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凡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应先到工商行政策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办理《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安装业务。无《营业执照》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工程。
第四条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施工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施工机具和测试仪器等设备。
第五条共用天线工程中所使用的电缆、设备、元器件等必须有生产厂名、地址、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第六条共用天线安装工程开工前,安装单位必须与用户签定安装合同,并将合同抄报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的主要项目、总户数、安装工程总价、预付工程款的数量;
二、施工和验收的技术标准;
三、共用天线系统的使用保证期,以及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时,安装单位应负的技术、经济责任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总价40%的比例留下工程尾款,待整个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足额补付给安装单位。
第八条共用天线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及有关图纸资料,报请市广播电视局组织验收,并缴纳工程总价1%的验收费。经市广播电视局以及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验收合格的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使用证》。
第九条在共用天线验收中,视听性能达不到验收标准,安装单位应负责返工,经调试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安装单位负责拆除全部安装工程,退回用户预付款。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市广播电视局、市标准计量局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工程总价10 ̄20%的罚款,直至收回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市标准计量局共同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
昆明市标准计量局
一九八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