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费价格由政府定价,实行煤价联动,适时调整。供热期前,政府应当公布当年热费价格。
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热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热费采用按热计量收费和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两种方式,由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
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采暖建筑,应当实行计量用热,按热计量收费。
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以楼栋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
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公共建筑,以单位热力总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
热用户应当按时主动履行缴纳热费义务。
被列入当年供热范围的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热费。
供热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减免热费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给予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