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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热费管理

2022/07/16614 作者:佚名
导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 热费价格由政府定价,实行煤价联动,适时调整。供热期前,政府应当公布当年热费价格。 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热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 热费采用按热计量收费和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两种方式,由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条 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采暖建筑,应当实行计量用热,按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

热费价格由政府定价,实行煤价联动,适时调整。供热期前,政府应当公布当年热费价格。

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热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

热费采用按热计量收费和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两种方式,由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条

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采暖建筑,应当实行计量用热,按热计量收费。

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以楼栋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

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公共建筑,以单位热力总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按时主动履行缴纳热费义务。

被列入当年供热范围的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热费。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减免热费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给予相应补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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