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5〕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多方论证,现就《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作出如下补充:
一、对被征收人实行以奖代补
将西片区棚改区域划为一类区、东片区棚改区域划为二类区,以被征收人的国有出让、国有划拨、集体建设用地的认定证载面积为计算依据,给予一类区被征收人450元/㎡以奖代补,给予二类区被征收人300元/㎡以奖代补。
二、对被征收人实行腾房奖励
以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入户调查结果为计户认定依据,在2016年10月31日及以前腾房的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腾房的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在2017年1月27日(2016年除夕)及以前腾房的给予2万元/户的奖励。2017年1月27日(2016年除夕)后腾房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政策兜底保障
被征收人属特殊困难群体选择实物安置调换保障性住房的,当所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以调换一套保障性住房的,用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兜底,不再进行差价找补,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最小户型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给予特困人员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