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各类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多方投资、重复建设、网络不互通、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确保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跨学科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得到充分论证和有效落实,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12〕8号)等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区、镇(街道)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和受财政资助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利用政府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政务和公共服务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同时包括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采购,以及各类项目的维护;分为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区两级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区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有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各单位建设办公网和业务专网,应充分利用昌平区政务网络及现有平台资源,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经昌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批准,纳入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组,作为论证咨询机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信息中心安排人员并邀请专家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作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制定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发展指导意见,受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和监督管理,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和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区财政局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信息中心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对信息化系统建设中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提出建设标准并审查。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完整性审查,并组织进行可行性评审;通过可行性评审后,项目单位补充建设方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建设方案技术评审,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督促项目进展并加强监管。项目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一般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及软硬件清单进行存档;重大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以及项目软硬件清单,邀请区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组参与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项目单位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在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进行系统安全方案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等级的资质认证,项目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招标安排,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各单位服务器等设备全部交由区政务中心机房托管,已建机房的服务器等设备由原单位逐步托管到区政务中心机房。
第十四条 凡采购电脑办公设备前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