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规模标准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以概(预)算评审代替招投标。对于总额符合招标条件,招标比较分散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总体打包招标。
(二)禁止中标单位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方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方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方负责,接受分包方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杜绝超概算现象发生。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和建筑面积增加额按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有投资概(预)算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建立良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良性循环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所有涉及昌平区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区重点工程纳入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将该信息系统的相关项目信息与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共享。
(二)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提高。
(三)加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督办力度,积极协调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概算,对概算调整的程序及内容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控制各项支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融资规模、使用及偿还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政府偿债资金专户。
(三)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拨款程序。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先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工程合同和进度拨款。工程竣工后依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
(四)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后,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60%以内。
(五)督促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六)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信息系统,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全部纳入该系统管理。
第八条 区金融服务办职责:
(一)负责拟定区政府年度融资工作方案,并按照区政府的意见组织实施。
(二)协调融资平台、项目单位、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府融资项目的评审和审计工作,配合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区政府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区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单位,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
(一)负责对归集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分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配合区金融服务办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资料,负责办理贷款的借贷、使用和偿还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国土昌平分局职责:
按照《昌平区联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财经〔2009〕161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
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和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实施,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负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区发展改革委或区财政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单位应按照拆迁签订的合同及时拨付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对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方式:
1.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审计计划,直接实施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融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审计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4.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5.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将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 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管理和监督的合力。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对信息系统中发现的异常问题、重大问题,各部门按职责查实,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临时检查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情况,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情况;
(三)建设项目依法招投标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情况;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资金支付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情况,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九)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十)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成本或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