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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环保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

根据环保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发生;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继续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加强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涉重金属洗选企业在生产中要做到生产废水全闭路循环,生产废渣尽量综合利用或固化充填井下采空区,不外排。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区要将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网站、市环保局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整治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继续加强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管理,在2011年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三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各县区要结合2011年市政府部署的全市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大排查工作进行查缺补漏,巩固成果,对照大排查提出的四个目标,即“摸清底数,找准环境风险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建立完善我省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检查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是否到位。危险废物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县区,应重新全面排查。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十二五”及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2012年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的目标任务。

1.继续做好国控、省控及省级重点减排企业的现场环境监管,严肃查处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旁路偷排、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2.继续加强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切实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2年6月10前,相关县区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督促指导镇雄、彝良、盐津、大关、巧家、绥江6县区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3.加大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力度。加强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和除尘设施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检查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期环保“三同时”监管,确保电厂发电后各项环保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四)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

为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县区在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昭通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昭环通〔2012〕4号),认真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饮用水源地现场环境监察,坚决打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环保区内的所有排污口,禁止二级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并对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监管。

(五)挂牌督办事项

为使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一些长期违法排污或超标排污、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拟定挂牌督办企业,按照不整改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并恢复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根据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2012年决定对以下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1.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6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10年8月投入运行以来,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对环评中提出的24户搬迁户未进行搬迁,生产中噪音污染极为严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对此,要求该公司在2012年8月30日前建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对环评中提出的24户搬迁户进行全面搬迁,申请环评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2.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210kt/a电石项目于2009年10月全部建成,昭通市环保局于2009年10月以昭环复〔2009〕27号文批复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1月15日,2010年2月以昭环复〔2010〕5号文同意该项目延期试生产至2010年7月15日,2010年7月12日以昭环复〔2010〕21号文同意该项目试生产延期至2010年10月15日。但该项目在试生产中未按环评审批要求环保搬迁问题,导致该项目至今未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对此,要求该公司在2012年8月30日前落实环保搬迁问题,申请正式竣工验收。

3.永善县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日产2000吨/日铅锌原矿洗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9年5月13日经云南省环保厅批复(云环审〔2009〕148号),该项目于2009年7月建成经昭通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昭环复〔2009〕14号),试生产期为2009年7月23日至2009年10月22日,但由于该公司在试生产期存在部分设施未建设完善,曾2次向昭通市环保局提出延期试生产申请,昭通市环保局曾2次进行延期批复(昭环复〔2010〕3号)和(昭环复〔2010〕15号),同意该公司延期生产至2010年7月22日,但该公司在延期试生产中由于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未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市环保局于2010年9月14日以(昭环通〔2010〕85号)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对此,要求该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向省环保厅提交环保验收相关材料,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4.昭阳区火车站片区煤尘污染问题。对昭阳区火车站片区的堆煤场、洗煤厂、煤矿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切实解决该片区煤尘污染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区,要予以通报。各县区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整治。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涉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县区,要建立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即各县区在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尾矿库被取缔关闭的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各县区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以及整治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各县区要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挂牌督办事项,及早部署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与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和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10月10日至20日开展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共分为八个督查组:

督查一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督查巧家县、永善县。

督查二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督查水富县、绥江县。

督查三组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督查大关县、盐津县。

督查四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督查镇雄县。

督查五组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督查威信县。

督查六组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督查彝良县。

督查七组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督查昭阳区。

督查八组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督查鲁甸县。

各部门在开展督查工作中自带车辆,分别由1名分管领导任组长,并自带1名工作人员,市环保局安排1名工作人员任联络员,督查工作于2012年10月20日前完成,并将督查报告于2012年10月25日前交市环保局。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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