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2月27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1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3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供水、防洪、排涝、调节气候、生态景观等功能,随着昭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河道被破坏和侵占,导致水体污染、功能退化、水生态系统受到损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优化水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完善城市河道功能,理顺城市河道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河道的科学治理和依法管理,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明确了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管理体制和禁止性行为等,并设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参与相关论证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已体现在条例中。
经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规范的事项属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事权范围,制定过程符合立法程序的规定,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