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登记证》,三年之内不得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由于下列行为使有关方面形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进行恶意报价的;
(四)利用垄断行业或品牌优势牟取暴利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六)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八)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评审委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