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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解读2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12月18日在晋中市政府召开,晋中市人大常委主会任冯建平,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定堂,晋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允强,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怡,晋中市法制办负责人郭磊石,晋中市质监局负责人郝建东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晋中市自地方立法权正式行使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12月18日在晋中市政府召开,晋中市人大常委主会任冯建平,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定堂,晋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允强,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怡,晋中市法制办负责人郭磊石,晋中市质监局负责人郝建东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晋中市自地方立法权正式行使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针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环节,该《条例》都作了具体规定。面对电梯安全管理不到位、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安全难以保障、“三无电梯”(即无物业、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数量逐步增多,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等情况,《条例》对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对住建、公安、消防、发改、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都有要求。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中分五种情况对使用单位予以界定,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明确了使用单位的十三项义务、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四项义务。

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媒体记者关心的《条例》地方性法规、实施和监督等问题并一一进行解答。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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