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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有关规定简介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绿化带等)。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绿化带等)。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是指新建或迁移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应经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向市城建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五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二)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申请书;

(二)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或建设管线等设施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五)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及复印件;涉及埋设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城建局报告,并在施工后24小时内向市城建局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建设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批准文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

(四)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五)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十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恢复城市道路平整;同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建局申请验收,市城建局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市城建局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修复。

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市城建局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城建局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等设施管理工作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普宁市城建局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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