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内部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和《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为加强内部资料的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避免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科室、部门和个人使用内部资料,应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局属各科室、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妥善保管好内部资料,对涉密资料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局属各科室、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内部资料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下列内容列入我局内部资料管理范围
1、已标明密级的文件
2、各级人民防空文件
3、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的机要内容
4、工作暂未落实而需保密的文件
5、局党组、局班子会议记录
6、尚未公开的机构调整和人事安排
7、内部决定、不宜公开的批示
8、个人的档案、考察材料
9、城市电力、通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各专项规划成果、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及电子文档
10、景德镇市数字地形图图纸和电子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三章涉密文件的使用
第六条收到涉密文件和信件启封后,应当天登记。按密级及一般文件分类登记并编好顺序号,贴上文件呈批传阅笺,当天或第二天送办公室主任阅批,根据拟办意见,呈送有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室。
第七条凡秘密以上文件,必须在当天内阅读,及时交回办公室保管,以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八条认真做好文件的防盗、防失、防窃、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
第九条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案卷,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十条定期检查清理文件,做到传阅文件不积压,不出错漏,不丢失。按要求定期清退密级文件。
第十一条复印、扫描、打印密级文件,经办人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复印、扫描、打印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有关秘密文件内容向外泄漏。
第十三条密级文件印好分发前,要检查分发份数与实印份数是否相符,发文范围是否确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办文处室协商,妥善处理后方可分发。
第十四条密级文件发出前,要再次清点核对,收文单位与件数是否相符,收文单位是否准确。收发文均应办好签收。
第十五条在借阅或使用涉密资料时,必须按照资料查阅和使用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同时签订“涉密资料使用保密协议书”。局机关工作人员借阅或使用时,必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外单位人员借阅或使用时,必须经分管保密工作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不得非法使用涉密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资料。
第十七条涉密资料作为原始资料归档保存的,应将归档材料提交给有关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第四章测绘成果资料的传递
第十八条邮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邮件要密封或盖密封章,标明密级、编号,写清收件单位及地址。不得使用邮政信箱或街道门牌代替收寄单位名称。严禁向境外邮寄或非法携运涉密资料。
第十九条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测绘成果资料和数据。不得通过电话传递测绘成果资料上有关经纬度坐标、国家基准三角点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市内传递测绘成果必须专人、专车、专送,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国内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测绘成果资料时,必须按资料查阅和使用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本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国出境人员,不准携带测绘成果资料出国出境。
第二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及外出参观、游览中不得携带存有测绘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载体。
第五章内部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的资料内部管理制度。资料的保存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资料必须编号保管;
2、必须存放在铁质或钢制并带锁的专用箱柜中;
3、存放地必须有符合要求的防盗窗、防盗门、灭火器、报警器及监视器等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资料电子数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组织,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第六章内部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文件销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销毁,涉密文件需报请市保密局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七条文件销毁由文件持有各科室、部门请示局主管领导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批准销毁的纸质文件由各科室、部门将文件送局办公室后集中定点销毁。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涉及测绘成果资料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专用设备禁止与互联网相连。计算机设备或系统在进行维护和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资料不被泄露。需要外送修理的设备,其测绘成果资料应备份到其他安全的存储介质上,然后对该设备上的资料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资料管理人员和该部门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用于处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资料管理和使用科室、部门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法律,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