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市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市监察局的职责,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3)组建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
(4)组建市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6)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7)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8)将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9)组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
(10)组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11)组建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组建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有关职责划入,为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12)组建市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优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14)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市公务员局牌子。
(15)市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6)市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将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等职责划归市侨联行使。
(17)组建市委保密机要局,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办公室管理,对外加挂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牌子。
(18)优化市委办公室职责。将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室,对外加挂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将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对外加挂市档案局牌子,市档案馆作为市委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19)市委宣传部加挂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
(20)将市委信访局调整为市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市政府信访局牌子。
(21)将市委老干部局调整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22)不再设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3)不再设立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
(24)不再保留市委宣传部内设机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正处级规格;不再保留市委组织部内设机构组织员办公室副处级规格。
(25)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市城市规划局的行政职能,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交易管理职能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区自然资源机构对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划转职责,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
(26)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对应市生态环境局相应划转职责,先整合再上收,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27)组建市农业农村局。将市委农村工作部的职责,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市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以及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粮食局牌子。不再保留市委农村工作部、市农业局,不再保留单设的市粮食局。
(28)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版权局、市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9)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0)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31)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以及市防震减灾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32)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33)优化市审计局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职责,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市审计局。不再保留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34)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市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市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牌子。
(35)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市物价局的牌子。
(36)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建设局的职责,市水务局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以及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建设局。
(37)组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牌子。
(38)组建市扶贫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39)重新组建市科学技术局。将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科学技术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40)重新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市农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市公路管理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重新组建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41)重新组建市林业局。将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42)市政府办公室承担金融工作、政务服务管理职责,加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4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4)市水务局更名为市水利局。
(45)市陶瓷产业发展局更名为市瓷局。
(46)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局。
(47)不再保留市财政局内设机构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副处级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