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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建设投资。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建设投资。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指定用于我市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提取、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参照省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资金配套;

(二)中小河流治理;

(三)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

(四)堤防除险加固;

(五)泵站更新改造;

(六)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七)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八)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九)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十一)防汛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物质储备、防汛抗旱减灾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水毁工程修复;

(十二)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十三)水利科技推广应用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十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十五)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六)水行政执法经费;

(十七)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中央、省和市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的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项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项列收列支。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应当商同级发改部门,用于防汛、岁修等水利事业部分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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