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经市政府决策认可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是否实行代建。
第七条 市代建管理中心行使代建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主体职责。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按市政府要求和批准计划进行代建;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与项目使用单位就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工作配合等事宜签订代建合同。
第八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代建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等变更的,应由代建管理中心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政府决策认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变更。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管理中心应在一个月之内交使用单位使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