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中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据实列支,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在市财政资金按前述程序拨入代建管理中心的同时,项目使用单位要保证自筹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并按合同规定将建设资金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建管理中心根据财政有关规定,以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分档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上缴市财政。中心管理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聘用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从提取上缴的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监理月报》。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