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管理中心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批准投资有节余,节余资金部分70%上缴财政,30%转入“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留成收入中,按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返还项目使用单位,其余留代建管理中心作为经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