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前移的监管方式,招标人应要求已确定的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后购买招标文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方能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人接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不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时限、地点和金额。
(二)投标人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账户,进账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三)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交付时间以保证金进账时间为准。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后,未中标单位可凭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到指定服务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已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收款人必须是投标人,必须与投标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自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生效之日起,投标人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违约条款;招标人不得提高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按时退还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投标人因被举报或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被调查或诉讼的,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相关部门作出结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曲靖市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