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概算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材料取价是否与施工同期市场价相符、综合组价价格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
(三)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价格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
(四)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合规和具有市场竞争性。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由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稽核认可后签发,并下达《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结论书》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是工程造价评审结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及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建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
(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作它用和其它违反法规的行为;
(五)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的结转是否真实,对象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由财政部门稽核认可后签发,并由财政部门下达评审结论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财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和拨款。
第二十四条 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认可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不作重复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