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以及《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包括:洪涝、干旱,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灾害。
(四)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五)灾害分级
根据曲靖实际情况,水旱灾害均分为四级。
1.水灾分级
(1)特别重大级水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水灾:南盘江等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中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2)重大级水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水灾:南盘江等重要江河发生30—50年一遇洪水;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较大级水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水灾:辖区内其他重要江河发生20—30一遇洪水;小(二)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一般级水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水灾:辖区内其他重要江河发生10—20一遇洪水;小(二)型以下蓄水工程发生洪水漫坝、垮坝等险情。
2.旱灾分级
(1)特别重大级旱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旱灾: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比例高于60%);3个以上县(市、区)所在城市出现供水危机,发生极度干旱。
(2)重大级旱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旱灾: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比例达40%—60%);3个以上县(市、区)所在城市出现供水危机,发生重度干旱。
(3)较大级旱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旱灾: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比例达40%—60%);2个以上县(市、区)所在城市出现供水危机,发生重度干旱。
(4)一般级旱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旱灾:2个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比例达20%—40%);2个以上县(市、区)所在城市出现供水危机,发生中度干旱。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曲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曲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1.市防指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草原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能源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云南电网曲靖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主要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有关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情况;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曲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办)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提出具体的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建议;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组织协调市级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组织拟订重要江河及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水利工程防洪预案;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重大汛情、旱情、灾情,向省防办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防汛抗旱信息。
(二)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粮食流通管理,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保障防汛抗旱的应急通信,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无线电通讯系统畅通,为无通讯信号地区的防汛抢险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做好学校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学校危房的检查及隐患处理工作;提高教师和学生汛期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学生汛期安全;防汛紧急时期,负责做好师生紧急避险、转移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安排防汛抗旱经费预算,会同市水务局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防汛抗旱经费补助;审核市水务局提出的防汛抗旱经费预算,及时下拨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旱灾害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措施,防范和控制环境污染及衍生灾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及城市防汛抗旱规划制定工作;负责城市抗旱应急供水保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水工程隐患检查和整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防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防汛抗旱抢险运输道路通畅,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水旱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恢复,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和技术指导。
市林业草原局:指导林区防汛抗旱工作,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保障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
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保障防汛抗旱物资市场供应,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化旅游局:指导旅游景区(点)的防汛抗旱工作。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并组织进行检查,协助疏导灾区游客安全转移,防止游客滞留。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开展重要江河流域和水库防洪规划、涉河工程建设、河道管理等工作;负责江河洪水和旱情的监测。
协调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曲靖分局负责主要江河、水库的水情及水质动态监测,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主要江河、水库的水位、流量及水质情况,暴雨监测情况,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曲靖市境内主要江河、水库的水文工作;指导防汛抢险水文技术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水旱灾害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负责播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上级部门的重要公告。
市能源局:组织协调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等重要物资供应;负责落实水电站各项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能源应急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推进全市防汛抗旱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和推进防汛抗旱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促进数据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和整合共享。
市地震局: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地震活动监测情况和预报,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抗震设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其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减轻旱灾危害。
云南电网曲靖供电局:负责所辖范围内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协调水电站(厂)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为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提供电力保障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
市消防救援支队:按市防指调度组织开展城市排涝、人员救援、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三)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四)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水文部门等,可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汛期组建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五)专家组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要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水旱灾害应急专家组,为防汛抗旱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三、监测预警与灾情报告
(一)监测预警报告责任
市气象局:负责长期、短期、短时天气预报及雨情、旱情实时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调度、管理水库蓄水。协调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曲靖分局负责洪水预报,及时报告江河、水库的水位、流量实测信息。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水库超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上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要加密监测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运行情况,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
山洪监测预警员: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区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防汛机构,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避险。
(二)预警信息发布及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渠道和权限对公众发布灾害预警,并实时互相通报、共享信息。紧急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渠道发布信息,通知并组织群众快速转移避险。
(三)洪水灾情、险情报告时限及内容
各地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掌握险情、灾情,及时与当地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险情时,可以越级报告。
1.特别重大、重大级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防办要力争在25分钟内向市防办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较大级灾情30分钟内电话报,3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防办。
初报以后灾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加报。
3.一般级灾情按照日常值班报送及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4.报告的内容: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对跨区域发生的灾情、险情,或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和防办通报情况。
(四)旱情信息报告及内容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旱情及雨情、水情变化,掌握当地蓄水、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加报旱情,特大旱情1日一报,重大旱情3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一周一报。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受旱范围、受旱人口,以及对城市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农林牧渔、工业生产、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程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市防办依据汛情旱情会商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启动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同时向省防指报告;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二)应急响应行动
1.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长召集市防指成员会商,按照《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市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特别重大(Ⅰ)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动员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报告省防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并按照省防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指令做好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协同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市防办加强防汛值班,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密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频次,做好重点水工程调度。在曲靖电视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组织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及抢险救灾动态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同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防指。
2.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市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重大(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防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并按照省防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指令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协同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市防办加强防汛值班,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加密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频次,做好重点水工程调度。不定期在曲靖电视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同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防指。
3.较大(Ⅲ)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照《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市防指启动防汛应急较大(Ⅲ)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部署。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一般(Ⅳ)级应急响应。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按照《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市防指启动防汛应急一般(Ⅳ)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部署。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向省防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三)防汛救灾指挥与部署
1.应急工作机构。市防指根据灾情需要视情况成立以下工作组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和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组织有关文件起草和信息整理等工作。
应急抢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
技术指导组,由市水务局牵头,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险情、水情、雨情进行技术会商,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指导方案。
生活救助组,由市民政局、当地政府牵头,财政、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应急避难场所避护;保障救灾经费、抢险救灾物资足额到位。
交通、供电、通讯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有关企业参加,负责交通、电力、通信紧急恢复保通。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和灾区卫生防疫。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统一对外报道抗灾救灾情况和灾情。
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应急抢险。组织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调节水库蓄水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启动泵站抢排,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南盘江干流及中型以上重要水库工程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调度。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险,防止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或尽可能控制延缓险情,为下游应急抢险,群众避险赢得时间。
3.抢险队伍。根据灾情需要,调度辖区内各类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撤离、疏散、搜救、工程抢险、排涝、物资搬运等工作。
4.卫生防疫。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工作。
5.人员安置。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视情况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启用应急通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
7.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查明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迅速组织修复。及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调度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受灾群众及时疏散。
8.电力供应保障。云南电网曲靖供电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调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抢险用电需求。
9.治安维稳。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重点要害部门、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服务,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11.新闻宣传。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灾情以及抢险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3.督查监察。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物资发放、资金使用、工作纪律等情况的检查、督察。
(四)抗旱救灾指挥与部署
1.信息统计,加强信息联动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工作职责要求按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和灾情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抗旱决策提供依据。
2.用水调配。市水务局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抗旱工程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用地下深井抽水应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供水调度,启用备用水源,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确保城市供水。
3.增雨作业。市气象局组织布设高炮固定作业点、火箭流动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缓解旱情。
4.动员宣传。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大力宣传节约用水、抗旱先进典型、抗旱工作措施,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团结一致,共同抗击旱灾。
5.抗旱服务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和人民团体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神,组织各类抗旱服务组织,深入灾区开展应急送水、抗旱找水、转移安置、运送物资,以及其他服务工作,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困难问题。
6.民生物资调运。落实应急储备,加强粮食、猪肉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运和储备,保障物资供应,确保社会稳定。
五、防汛抗旱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当险情处置完毕、防汛灾情已经消除,水电路“生命线”已经抢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或旱情已经解除,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
(二)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各县(市、区)水务局应尽快指导组织修复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蓄水供水;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已经消耗的防汛抗旱物资。
(三)工作评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年分析、评估、总结防汛抗旱工作,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积极征询社会各界的工作建议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六、防汛抗旱保障措施
(一)资料技术保障
1.完善曲靖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编制沾曲坝子南盘江风险图,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二)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防汛抢险队伍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曲部队和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调动部队应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抗旱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社会各方力量投入抗旱减灾。
(三)装备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必要的抢险机具、物资、救生器材、抗旱设备。要加强装备物资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必要时依法动员或向社会征集。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缺水城市和重要集镇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干旱情况严重的应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四)应急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筹集防汛抗旱应急专项经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各县(市、区)应将防汛抗旱应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和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积极投入防汛抗旱。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紧急情况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灾减灾。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隐瞒灾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开展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负责原则,适时组织防汛抗旱业务培训及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防洪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各类险情,每年组织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演习,不断提高专业救援抢险技能。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根据情况组织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16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