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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4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适用范围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一致。 第二章 拆迁补偿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拆迁住

第一章 适用范围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一致。

第二章 拆迁补偿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拆迁住宅房屋时,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且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安置要求的,实行就地安置;不能满足安置要求的,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结算区位差价。

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

上述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但拆迁下列房屋时除外:

(一)拆迁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和有其它他项权利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六)拆迁单位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

第三章 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拆迁房屋的产权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产权档案、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以产权档案、登记薄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一)居民的私有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核实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二)原为单位公有的房屋,现为私有占用,但未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变更登记的,一律认定单位为产权人。

拆迁房屋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但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误差超过±0.5%),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突击搭建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简易房、棚房不计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面积为准。

二、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证件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为准。

第四章 补偿安置政策

一、私有住宅房屋

(一)被拆迁居民私有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安置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均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房屋结构标准确定,依成本价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菏房管发〔2007〕11号)中的标准执行,突击装饰装修和临时增加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面积的计量、被拆迁人房屋容积率高于1.0的按1.0执行,低于0.5的按0.5执行。

(四)安置房户型一般不超过三种,安置房在回迁面积内的部分按回迁计算,每户超过回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车库按安置房楼层平均价计算,储藏室按车库的80%计算;安置房屋每套配一个储藏室或车库(车库数量有限)。

(五)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庭院外的道路、胡同、街巷、间隙地、水沟、河道等公共用地,作为相关土地使用权,不单独补偿,计算容积率时不考虑此面积。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多层楼房(四至六层),不计容积率调整系数,房屋之间为满足日照间距而预留的空地、道路占地、公共用地不单独补偿。

(七)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空闲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否则,按国家征地标准补偿。

(八)被拆迁人私有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区位商业用房补偿标准的7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一年及以上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临巷或在社区内用作营业的住宅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补偿。

二、私有商业用房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私有商业用房底层门市的补偿金额,按拆迁人提供的商业安置房的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层数等因素评估确定。安置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均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私有商业用房两层以上用于住宅或仓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营业的,按住宅用房加停产停业损失执行。

(三)商业用房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给予产权调换,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产权调换住房。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在回迁面积内的部分按回迁价计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三、单位公有房屋和私有拥有的工业厂房、生产、仓储、办公用房、简易房、棚房以及容积率较低未形成完整房地产现状的房屋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四、一幢建筑物多种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根据房屋结构以自然间或自然层为界。商业用房应具有营业执照和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记录,且房屋与证件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五、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间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六、拆迁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需要迁移或拆除的,由经营或管理单位按照统一规划无偿自行迁移或拆除。

七、被拆迁人腾空房屋时,已作补偿部分的不得拆除(补偿迁移费用的除外)。自行拆除已补偿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扣除其拆除部分补偿金额。

八、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时,应按规定扣除出让金。

第五章 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拆迁时给予临时安置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其他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付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为一年,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的,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沿主次干道的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支付。

(二)沿主次干道的生产、仓储、办公、旅馆等以及不临主次干道的的经营性用房,按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四、奖励:被拆迁人(不含单位)拥有的合法房屋,在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入户测量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测量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户测量评估的,前30%的户,每户奖励2000元,其中加发带头奖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其后50%的户,每户奖励1000元,最后20%的户每户奖励500元。入户测量评估时,被拆迁人应出示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在实地查勘记录表上签字。

(二)签订协议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30%的户,每户奖励2000元,其中加发带头奖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其后50%的户,每户奖励1000元,最后20%的户,每户奖励500元;如两户或两户以上同时要求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入户测量评估顺序号小的优先,若评估顺序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交拆迁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三)腾空交房奖: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上交钥匙,经验收合格的,前30%的户每户奖励1000元,其中加发带头奖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其后50%的户,每户奖励500元,最后20%的户,每户奖励200元。

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取消上述所有奖励,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法裁决和强制拆除。

第六章 结算和选房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时,向被拆迁人支付加密存单。在腾空交房验收合格后向被拆迁人公开存单密码。应享受的奖金在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腾空交房时间到期并经张榜公布后统一发放。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协议时,根据选定的回迁户型及车库、储藏室和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和补助总额,多退少补。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再根据实际选定的楼层、车库或储藏室、安置房的产权面积等,一次结清差价。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算通知送达15日内仍不交清差价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四、挑选安置房的顺序,以入户测量评估、签订协议、腾空交房三次顺序号的平均数为准。平均数小的优先挑选安置房、车库或储藏室。平均数相同时,签订协议顺序号小的优先。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正式实施的拆迁项目,按照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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