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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信息

2022/07/1668 作者:佚名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32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日期、文号:2001年1月10日 法释〔2001〕3号

废止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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