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
(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六)未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擅自对外委托;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l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