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房屋联建合同纠纷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1
如何确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以原案件的诉讼标的为限,以符合再审程序纠正原审裁判不合法和不正当的目的。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2
内心确信与实质公正
——东营市七色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1.合同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部分无效。
2.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3.调解中的让步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该让步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4.维护案件的实质公正。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3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还是合作建房合同
——深圳市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联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形式。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4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与深圳国际展览中心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的,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5
联建、联营之区别及联营体内管理机构设置之争的民事属性
——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用品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侵权、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联建和联营在形式上有牵连和相似,但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有差别的。在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6
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与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该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7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
——轮达发展有限公司、成润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海外交流协会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一方将其在合作项目中的投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不受“不得牟利”之约束。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8
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
——深圳市晟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食品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在合同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事后重新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参照主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9
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依《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只有作出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撤销,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0
项目合作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
——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在合作建房法律关系下,合作各方之合同利益是通过同向的义务履行来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0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效力及责任的认定
——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另一方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1
确认房屋合建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兰州宏利来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合发汽车贸易公司合资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