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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质含量试验灼失量法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该方法参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E-40-2007》。 1、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天平:称量200 g,分度值0.001 g; (2)高温炉:应能满足控温950 ℃的要求。 (3)其他设备:烘箱、干燥器、坩埚、坩埚钳。 2、试验操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取试样约20 g置于干燥箱中,在100~105℃下烘干8h,烘干试样。烘干后将试样放于干燥器内冷却并保存好。 (2)称取烘干后的

该方法参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E-40-2007》。

1、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天平:称量200 g,分度值0.001 g;

(2)高温炉:应能满足控温950 ℃的要求。

(3)其他设备:烘箱、干燥器、坩埚、坩埚钳。

2、试验操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取试样约20 g置于干燥箱中,在100~105℃下烘干8h,烘干试样。烘干后将试样放于干燥器内冷却并保存好。

(2)称取烘干后的试样1.000~2.000 g于已知质量的瓷坩埚(该空坩埚预先放入已升温至950℃的高温炉中灼烧0.5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0.5h)中,再将坩埚放入高温炉内,在炉温950 ℃下烧灼0.5h,取出稍冷,盖上坩埚盖,放入干燥器内,冷至室温,称量,如此重复烧灼、冷却、称量,直至最后相邻两次称量相差不大于0.005 g为恒量。称量准确至0.001 g。

3、试验结果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灼失量(%),计算至0.1%;

m1——在65~70℃烘干试样加坩埚质量(g);

m2——在550℃烧灼试样加坩埚质量(g);

m3——坩埚质量(g) 。

4、试验采用平行测定,平行测定允许差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取算术平均值。

平行测定允许差值

灼失量(Q), %

平行测定允许差值,%

>20

0.5

20~10

0.3

10~1

0.2

<1

0.0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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