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承兑的付款人为的期后付款的效力。
汇票付款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该责任除因时效完成不得免除。所以,即使在期后,该付款人仍负有付款的责任,期后付款与到期日付款具有同样的效力,汇票关系因付款人的付款而消灭。持票入在期后,可以行使追索权,同时可以继续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在付款人期后付款后,持票人已经进行了迫索。追索的费用应该由付款人来承担。
(2)未承兑的付款人所为的期后付款的效力。
未承兑的付款人所为的期后付款又分为两种情况:对于需要承兑的汇票,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即可以作成拒绝证书进行期前追索。如果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追索未果,此时,如果付款人又同意付款,持票人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付款。如果持票人愿意接受,则应承认该付款效力。但是,已经进行追索的费用应由付款人支付,当事人如有约定依约定。对于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即可以作成拒绝证书行使到期追索。在追索未果前,如果付款人又同意付款,该付款应与到期付款具有同一效力。如有追索费用,应由付款人承担。当事人如有约定,依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