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就行业现状而言,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协会作为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有必要、有责任制定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居间人信用体系,防范由居间活动产生的利益冲突,杜绝不诚信、不合规行为,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逐步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事中,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升内控治理水平。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重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妥善处理投诉纠纷,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协会通过风险监测、自律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强事中监控力度,定期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科技监管数据的成果运用。
事后,强化零容忍震慑,净化市场生态。协会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与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合作;对期货公司相关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与行政监管层面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有机结合;对投诉举报等各类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协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要求的重要举措,回应了行业对解决居间人问题日益高涨的呼声,对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实施后,协会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统一自律规则为基准,逐步建立起居间人自我约束、期货公司承担主体管理责任、地方协会参与纠纷调解、协会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坚守底线的“自下而上”管理体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