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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理由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符合效力未定合同的本质特征 效力未定这一概念,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何者为效力未定合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要某一合同符合效力未定合同的本质特征,我们就可将其纳入效力未定合同的体系之内。比如,《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合同义务的转让的规定和第八十八条对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要求必须有相对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生效力,这两种合同应属效力未定。这一理由使未生效合同有纳入效力未定合同的可能性。 符合

符合效力未定合同的本质特征

效力未定这一概念,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何者为效力未定合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要某一合同符合效力未定合同的本质特征,我们就可将其纳入效力未定合同的体系之内。比如,《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合同义务的转让的规定和第八十八条对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要求必须有相对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生效力,这两种合同应属效力未定。这一理由使未生效合同有纳入效力未定合同的可能性。

符合法律规定

按某一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必须考虑到所有的合同,如果分类完毕尚有合同游离于各种类型之外,这种分类就是不周延的,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依此进行立法的法律体系就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在法律适用上就会出现漏洞,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就可能缺乏依据。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划分在理论上是人所共举的,在立法实践中也为 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合同法》也是如此。经以上分析未生效合同不属于有效、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之任何一种,如果仍不归于效力未定合同之中,则于《合同法》中无其容身之地,法律的矛盾及漏洞凸显。为使法律体系周密无疏,有将未生效合同纳入效力未定合同的必要性。

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因素

未生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本质上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因素,是将其纳入效力未定合同的实质理由。效力未定的本质是“效力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补充了必需的要件,就可以成为有效的”。而未生效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该合同就将生效,成为有效。就是论之,二者具有惊人的一致,将其纳入效力未定合同毫无牵强。至于有附款的合同欠缺的要件是当事人约定的、附加于其意思表示之上的任意限制,须批准、登记的合同所欠缺的要件乃有关机关的同意,与法定效力未定合同所欠缺的是第三人的同意之间的差异,并不影响二者的法律后果的一致,不应成为将之纳入的阻碍。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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