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封存或者托管封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托管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工资关系恢复时恢复缴存。
第二十六条 职工调出的,调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托管封存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托管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
(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