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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检查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于每年3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内容。

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单位实施委托审计;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5日内答复。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缴存单位实行年度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结账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缴存单位应在领取对账单后20日内将对账结果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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