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本溪市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二、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
根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优化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不断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业务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网上审批,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设立企业资质审查绿色通道,企业随报随受理。对增项交通、水利、通信类资质的,减化技术审核环节,以专业部门审核意见为准;对资质申报需引进的注册人员,随时受理并上报注册信息数据。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图纸资料管理,防止工程关键信息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重组、合资合作,形成规模竞争力。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加快优势企业的资本、人才、技术和品牌扩张,形成一批资金、人才密集、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龙头和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与外埠优势企业合作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发展“高、精、尖”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冶炼、矿山、设备安装等方面优势,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扩大承包范围,增项公路、水利、钢结构、通信等方面较薄弱的资质。支持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特色队伍,逐步形成高端与低端、主营与兼营多业并举、共同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根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排序,按年度发布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包括10个规模最大企业、10个成长最快企业、5个特色专业承包企业等,对省级和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
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列入名录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参与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各县区政府、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招标方式外,其他工程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实行资格后审制,且中标公示时应公布未通过审查的评审意见。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评审意见。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不得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等不合理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向自主选择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和完善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全面推进“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名牌意识,争创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特别是突出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不断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质量安全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控等配套制度。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鼓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诚信失信管理力度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抓好“数据一个库”,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等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推广“监管一张网”,通过省、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同一平台监管,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共用共享、互联互通。通过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建立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制定评价办法,通过“增减分制”进行动态评价,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提供的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各类保证金返还管理
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逐步建立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的计价体系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020年以前,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以概算指标、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开展好“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申报活动,培育、宣传优秀建筑企业和个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扶持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六)推广装配式建筑,拉动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
制定我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现代木结构建筑。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利用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尤其是要进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操作实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到2025年底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推进以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装配装备为核心的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建筑部品工业化生产、机械化装配,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建立组织领导体制,成立本溪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科技产权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下设建筑产业现代化或装配式建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科技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
逐步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制定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将绿色建筑比例和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积极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推广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做好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建立绿色建材产业支撑体系。积极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标识评价,并优先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装饰设计水平
在建筑设计中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塑造既体现时代风貌又注重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设计产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方式。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鼓励建筑创作、原创设计,发展建筑设计专业事务所和建筑设计方案创意机构。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支持建筑师参与城市设计和城市修复工作。(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我市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
(二十)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适时组织企业推介活动,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
随时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状况和需求,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推动建筑业企业向相关产业扩展和延伸。评选各类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在外埠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优先考虑。(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
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大型外埠企业到我市落户,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我市企业共同发展。为外埠特级建筑业企业在本溪设立的子公司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三级资质。子公司需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需出具授权证明、承诺书确认子公司合法性。(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措施保障
(二十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的绩效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建筑业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先将符合供应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用地纳入供地计划,保障用地供应。(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