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量调查结果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取得市政府批准意见后组织实施实物量调查。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实物量调查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计划会同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区实物量调查工作进行同步指导、核查,并对核查情况签署意见。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实物量调查总量的30%,同时要将非住宅面积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审计部门。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各区政府组织并经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签署合格意见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测算;对不合格的实物量调查结果,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调整或终止测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测算。
五、非住宅部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转交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审计部门确认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评估及鉴定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六、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认定结束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