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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为本溪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为本溪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改革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重塑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到2019年6月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6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70个工作日、建筑改造类项目(无用地需求)35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并与省平台对接。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前期基础工作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地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有机衔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有关部门)

3.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有关部门)

4.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等,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手续)、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等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了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合并审批事项,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要件。调整审批时序,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要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具体办法及相关要求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县(区)审批事项清单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市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要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各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各县(区)参照市级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按照“只多不少”的原则,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与市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市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5.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牵头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6.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牵头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7.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根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制定本溪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作为应用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配套制度。(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网”全流程办理。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开展在线咨询、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各相关部门是系统对接、实现互通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信息中心、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整合各相关部门审批职能,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核、窗口统一发件”的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要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为申请人提供辅导咨询、协同代办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申报通过率。(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要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进驻行政审批大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营商局。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组织本县(区)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营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并定期向省营商局和市政府汇报改革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本县(区)改革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定期向市营商局报送工作情况。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各个审批阶段和重点环节的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要统筹落实资金安排,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市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将改革工作考评纳入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估评价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情况。各县(区)要加强督导,跟踪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跟踪报道改革工作进展,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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