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矿业结构特点,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以规划为引导,以优势矿种、热点矿种为重点对象,科学划分重点、限制、禁止开采区域,优化矿山布局;实施大集团战略,推进企业重组,构建市级骨干矿山集团;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政策,鼓励国家、省稀缺类矿产和市优势矿产勘查开发,控制和消减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类矿产的开采能力。到2018年底,完成第三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左右;到2022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左右。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全市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时序安排,落实工作分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开展调查摸底。以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做好全市上一年度矿业结构现状调查摸底工作。一是开采总量。对全市各类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调查统计,分有效采矿证生产规模和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两部分。二是开采规模。对全市矿山的开采规模进行调查统计,分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小型以下矿山三部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加快规划审批。完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完成市级规划审批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完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各县(区)做好规划发布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强规划分区管理,强化开采总量控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执行规划、计划及出台有关文件时,要确保与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加强总量控制,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一是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铝、镍、铬、锰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金、银、铅、锌、钴、钨等省内加强矿产资源。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对钼矿实施保护性开采。二是非金属开采。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非金属矿产,如钾盐、磷等稀缺矿产资源,同时注意研发新型非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物原料。严格限制菱镁矿、滑石、硼等矿产的开采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对全市32种主要矿种开发利用进行最低开采规模限定,新建(改扩建,即指扩界和整合)矿山必须符合要求,其中对热点矿种提高要求,新建菱镁矿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鼓励已有菱镁矿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整合重组后矿山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新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部署,做好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进行管理,持续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3. 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期间,将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的要求纳入规划进行统一布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与上述目标进行衔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责任条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完善矿产品行业产业链建设,不断优化矿产品结构,形成互相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配合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并将主管的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并将各自主管的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各自职责任务的同时,要通力协作,确保专项行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任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严格督查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
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及时报送信息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于2月13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可随时报送典型工作信息,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好做法、工作成果予以通报。